我第一次听说劳务派遣制是在刚毕业踏上工作岗位时,身边有不少同学虽然在不错的企业工作,但他们并非公司的“正式工”,而是劳务中介派到公司的“派遣工”,收入与福利同“正式工”有一定的差距。
劳务派遣制起初只是在部分外企流行,后来国内民企甚至是国企“有样学样”,也搞起了劳务派遣制度,现在这项制度更是被“发扬光大”,规模越是大的企业越会将一部分工作岗位外包给劳务中介公司,有些公司的个别部门甚至出现了“派遣工”多于“正式工”的奇葩景象。
企业之所以愿意使用“派遣工”,无非是为了节省成本,我所说的成本分为两部分,一是显性成本、二是隐性成本。

显性成本很好理解,主要是社保、福利的人力支出。有些做得比较过分的企业完全不遵守《劳动法》,不给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保,该有的福利一分也没有。
大家可不要小看社保和福利成本,往往能占到企业全部人力成本的30%以上,省下来的钱成为公司利润、最终通过分红进了老板的口袋。
隐性成本则可以理解为用工风险。比如,裁掉一位正式员工很麻烦,不仅要给高额补偿金,而且可能陷入仲裁、诉讼,面对“派遣工”时就不同了,退回劳务中介,由后者处理“麻烦事”,和用工单位没有丝毫关系。
又比如,员工在工作中闯了祸,出现舆情给公司带来负面新闻,如果是“派遣工”,那么公司不说完全撇清责任,但能借该人员是“临时工”的借口减轻负面影响。

说到底,显性成本直接与钱有关,隐性成本间接关系到钱,使用劳务派遣制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,老板们愿意使用这项制度。
然而,有人欢喜必然有人忧,公司、老板们省钱了,“派遣工”的合法利益遭到侵犯。除了前面提到的不交或少交社保外,“派遣工”职业权益几乎为零。用你的时候发点工资让你干活,项目结束后若暂时没有新项目了,便像甩包袱一样退回劳务中介,员工失去了“人”的属性,如同生产工具一般。
更夸张的是,劳务中介为了零成本解除合同会使损招数让职工自行离职。例如,把员工派到离家很远的单位去干活,或者什么事情也不安排,就让盯着电脑背员工守则,只按照当地最低工资发放薪水。

总之,劳务派遣制度已经成为部分企业转嫁用工成本、规避《劳动法》的有效途径。
要解决这个问题,光靠劳动监察大队加强执法是不够的,全国有数亿城镇就业职工,上千万家公司,执法人员才几个啊,根本查不来。唯有像周世虹建议的那样,从立法层面废止劳务派遣制度,让员工和实际上的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。
至于确实有一些临时性的用工,比如学生打暑期工、外卖员跑分众单等,可以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解决。政策可不是没有给途径,但有两点需要注意。

第一,劳务合同的签订双方是职工与用人单位,不是劳务中介公司。哪怕劳务合同也是用工单位与职工直接产生合同关系的,劳务派遣制连这点也没做到。
第二,劳务合同有严格的适用条件。不是所有用工都能签劳务合同的,一般是临时性的工作、干活时间不固定等。之所以严格规定是为了防止实践中单位用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。
结果有人“聪明”地在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间“创造”出了劳务派遣制度。

2025年我国GDP总量首次超过140万亿元人民币,稳居全球第二。
发展经济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过上好日子,劳务派遣制度阻碍着目标的实现,希望能借着这次政协委员的提议退出及时舞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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